“刷單炒信”牟利觸犯法律
【案例】2020年4月份,阮某和趙某招募技術開發人員,開發搭建刷單APP并招募客服對接電商商家,指引有需求的商家在刷單APP下單。刷單APP運行以后,“刷單手”開始在APP上接單為電商商家提供刷單服務,為部分交易量小、評分低的商家以虛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鋪的交易量和好評量,從而促進店鋪的成交量。2023年6月份,阮某、趙某和從事刷單的員工共計15人被公安機關抓獲,檢察機關對阮某、趙某等15人以虛假廣告罪依法提起公訴。經審計,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,被告人阮某、趙某等人經營的刷單平臺獲利990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阮某、趙某等15人違反國家規定,為網絡電商提供刷單服務,組織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,情節嚴重,構成虛假廣告罪。被告人阮某、趙某是主犯,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,其余從事刷單的員工13人是從犯,應當從輕處罰,判處阮某、趙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,并適用緩刑,并處罰金;同時判決阮某、趙某等人退出的700余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、上繳國庫,對剩余違法所得追繳后予以沒收、上繳國庫。
【說法】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張金金律師解析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8條規定,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質量、銷售狀況、用戶評價、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,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28條規定,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、誤導消費者的,構成虛假廣告。因此,網店店鋪對外展示的“銷售狀況”“用戶評價”“信用等級”等信息屬于廣告內容。“刷單炒信”屬于廣告經營者“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”,符合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。
張金金律師解釋,根據司法實踐權威觀點,虛假廣告罪“情節嚴重”的立案標準,一般從行為人主觀惡性較深、以“刷單炒信”為業、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、產生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認定。例如,曾因該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,短時間內又從事該行為;給消費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;造成他人人身傷殘等嚴重危害后果、惡劣社會影響。
律師簡介:張金金律師,法律碩士,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,安徽財經大學兼職教授、研究生實踐導師,安慶市律協副秘書長,安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,2019年度安慶市十佳青年律師,2020年抗擊新冠肺炎“安慶好人”,安徽省律協金融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,安徽省律協青年律師人才庫成員,榮獲安徽省法學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研究征文活動二等獎,獲中共安徽省委統戰部、省直機關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國資委2024年度“雙樹雙建”活動建言獻策優秀成果表彰。